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四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后又出借给张三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张三与张四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无效。
此外,张三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合同无效给张四造成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应由被告张三承担70%的责任,原告张四承担30%的责任。
因此,最终银行判决张三应向张四返还借款5万元,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张三承担70%,张四承担30%。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提醒您:正如上述相关法条所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均有过错。在本案中,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存在亲戚关系,且出借方本人并未因此牟利,其行为可以推断为是出于善意,因此确定出借人对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承担较少责任。
生活中,不要以为帮亲人贷款是小事一桩,由于其合同无效,一旦产生纠纷,自己的利益很容易受损。涉及贷款、抵押等等的事项,大家一定要理性、谨慎。
案例来源:四川高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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